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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机关科 来源:宝鸡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9-09-09 09:15

 

宝编办发〔2019140


中共宝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委编办,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现就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动议事项

机构编制动议事项提出应当根据中省有关要求和各县区、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县区党委、编委可以提出本县区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领导职数调整等动议事项,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工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调整事项。

二、加强机构编制调研论证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县区和部门实际,充分论证机构编制动议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三、规范机构编制上报程序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请示,应“一事一文”,由县区委编委()、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专题报送市委编委()。县区委编办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不能推诿塞责,矛盾上交,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坚决不予上报。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工委)要本着审慎、稳妥、可行、合理的原则,结合其他地市类似机构设置情况和部门实际上报。下属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行文,不得越级上报。

机构编制调整请示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和附件:

(一)调整依据。一般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文件;省委、省政府,省委编委、省委编办文件;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市委编办文件为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单方面工作安排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二)论证说明。须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等方面逐项作出说明。

(三)单位机构编制历史沿革材料。若为新设机构,则附中省和省内其他城市类似机构设置情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能说明问题的相关资料。

四、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

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照提出动议事项、组织调研论证、县区委编委会议、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会议研究、上报请示文件、市委编委(办)会议研究审批的程序进行。要严格遵守管理权限,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中共宝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宝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副处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设置须报省委编办审批。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事项经审批后,由县区委编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工委)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

市、县(区)委编委(办)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事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意见建议。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应保持“三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一般在本县区、本部门内部调剂。

(二)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按照“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思路,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宝鸡“四城建设”提供坚强的机构编制保障

(三)加强机构编制调整上报前沟通协调。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上报凡涉及机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调剂等机构编制调整事项之前,应与市委编办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行文上报。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审批联动有关要求,对已纳入机构编制问题台账的单位,在其所涉及机构编制问题未整改完毕前,原则上暂停受理有关新增机构编制事项。

 

中共宝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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