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5号),设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现行使的市区(高新区除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户外广告管理执法除外)分别调整至金台、渭滨、陈仓区政府相关机构承担。
(三)将现行使的市区(高新区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门店和市场除外)的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调整至金台、渭滨、陈仓区政府相关机构承担。
(四)将现行使的市区(高新区除外)对维修业户占道维修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调整至金台、渭滨、陈仓区政府相关机构承担。
(五)将现行使的市区(高新区除外)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执法职能以及养犬管理工作职能分别调整至金台、渭滨、陈仓区政府相关机构承担。
(六)将现行使的市区(高新区除外)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于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调整至金台、渭滨、陈仓区政府相关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执法职能
1.行使市、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下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下同)。
2.行使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3.行使市、区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4.行使市、区交通运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营运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限于站、场以外)的行政执法职能。
5.行使市、区机动车维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执法职能。
6.在高新区范围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无照商贩及维修户占道经营和养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执法职能和工作职能;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于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市区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监督职能
1.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业务监督。
2.负责接受、处理对上述七项执法职能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三)管理职能
1.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及宣传品张贴、张挂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2.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与道路以及临建的审批和管理。
3.负责对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基层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执法队伍建设。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汇编和清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及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参与对重大行政案件处罚、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核,负责对执法过错案件的调查、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答辩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向法院申请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负责城市绿化、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等方面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审查、行政处罚文书的管理、上报市局违法案件的审批复核审查及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及执法业务培训;负责本系统综合性宣传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治市、普法教育专项工作。
(四)执法协调科
负责对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开挖占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堆放物料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市区门店装饰装修及门头牌匾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等方面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政务大厅相关业务工作。
(五)市容管理科
负责对市区便民摊群点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督察、执法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公安特勤分队工作;负责政务大厅相关业务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宝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另行确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