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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宝鸡市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15:54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30

 

 

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5号)设立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文化产业发展工作职责。

(三)增加对动漫市场、美术品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关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把握宣传舆论导向。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指导、协调和促进产业发展;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三)拟订全市文化、广电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业,规划、协调全市文化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和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四)组织指导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全市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改革工作。

(五)制定广播电视宣传、文化艺术创作、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优秀新闻稿件及各类文化艺术、广电作品的创作、评选和推荐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从事广播影视制作、演艺、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六)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依法行政管理工作,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七)负责审查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以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交流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发射、节目传送、节目监测设施的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播出工作,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负责对广播电视设备经营市场进行监管。

(九)负责全市各级广播电影电视、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台(站)、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负责媒体驻宝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科技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

(十一)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传承普及和挖掘整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图书刊物印刷出版、音像制品发行、数字电影放映、电子出版物发行、互联网出版、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和动漫市场、美术品市场等活动的监管。

(十三)负责全市印刷业监管。

(十四)组织开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宣传、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负责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核心机密和要害部位提供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县级局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建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基层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艺术系列、图书群文文博系列中评会的筹备工作。

(三)文化产业科

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文化产业项目数据库,做好文化产业统计;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单位)规范运营;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组织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命名;指导文化类会展交易,组织参与相关文化产业会展和活动;负责组织、参与对外文化产业交流合作与对外文化贸易;指导全市文化产业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产业管理人员相关培训工作;协调使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负责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四)艺术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市国有文艺演出团体;负责全市规模性、示范性大型文艺活动的创意、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艺术单位的创作和演出工作;组织安排全市重大节庆日和假日群众文化活动;负责对外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文化下乡和文化惠民公益演出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建设及专业文艺人才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负责文化先进县区、乡镇的创建工作;负责全市民间艺术之乡的创评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群众性的文化艺术培训、展览、比赛及演出活动;负责全市群众业余文艺团队评星定级工作;负责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间文化的传承推广工作;负责全市乡镇文化站、规划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宣传管理科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和年度宣传计划,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记者证进行审核和日常管理;指导市电台、电视台及县区广播电视台日常宣传工作;负责各播出机构节目栏目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电视剧拍摄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组织广播电视政策法规及相关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优评优和推荐工作,组织广播电视编、采、播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工作;承担市广播电视协会和局总编委会日常工作。

(六)科技事业科

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的理论调研、科技攻关及前端技术的推广普及;拟订全市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发展规划,推动视听类新媒体的发展;管理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台(站)的建立、撤销和年检工作;审核、申报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道)规划,管理广播电视频率(道)和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管理;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数字化、技术标准、专利、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系统创新技术成果的评定、推荐和推广应用;审核、申报广播影视科技项目;负责广播电视台(站)的检测、计量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网络传送、发射和技术维护。

(七)文化市场管理科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的审批、审核;负责全市娱乐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个人演出、演出单位资格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非涉外性艺术表演、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动漫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美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的申报办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站使用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新闻出版影视科

负责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使用境内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单位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批事项,负责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核事项,负责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维修、安装单位许可证的审核事项;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告节目内容的审查、播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播出机构广告法规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单位、个人申请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事项,负责全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证的审核事项;负责全市单位、个人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电影市场体系和农村公益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全市电影放映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负责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负责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等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管出版物、印刷业和音像制品市场;负责全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新闻单位驻宝记者站的管理,组织查处市内重大新闻违法活动;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