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
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
4.关于是否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的答复
5.关于行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配备的答复
6.关于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7.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8.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
9.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0.关于《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
11.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12.中央编办对乡镇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3.关于政法部门接收军转干部编制管理问题意见的电话答复稿
14.中央编办对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性质的答复意见
15.中央编办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
16.中央编办关于领导职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7.关于群团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18.对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意见
19.关于税务部门接收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20.中央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1.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问题的复函(国事登函〔2010〕3号)
22.中编办关于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编综函字〔2009〕99号)
23.关于安徽省律师协会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答复意见
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
河北省编办:
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3年,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个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宁夏自治区编办:
5月17日《关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2007]112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区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略。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中央编办综合司
2007年7月17日
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
安徽省编办:
对你省《关于贯彻中编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
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机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人员编制真正精简到位,人员分流比较平稳,未发生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四、乡镇空编的调整使用必须优先考虑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五、对你省提出的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请示待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再正式批复。
4.关于是否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的答复
上海市编办:
我们就你办6月10日电话请示事项进行了研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按上述规定,不应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央编办三司
2005年6月16日
5.关于行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配备的答复
贵州省编办:
你办于6月27日来电话,反映贵州省委组织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一些市(地、州)政府部门在行政正职之外,还配了专职党委(党组)书记,也是正职。问该做法是否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中关于领导职数的规定。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党委(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在具体工作掌握中,除本单位行政正职不是党员和本单位行政正职由上级负责人兼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由本单位党员行政副职担任以外,党委(党组)书记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
中央编办
2005年9月13日
6.关于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湖南省、黑龙江省编办:
近日,你们电话询问,对中发[2007]8号文中“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如何理解,地方上报后是否追加行政编制,是全部给还是按照一定比例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中发[2007]8号文对于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的原则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这个文件精神执行。目前我司没有接到追加行政编制的指示。
中央编办三司
2007年7月25日
7.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编综函字〔2008〕106号)刊发,供各地参考。
答复意见如下:
一、中央编委2006年已为你区下达一批行政编制,专项用于解决公务员登记工作涉及的地方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问题,并明确“军队转业到政法机关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一般可直接使用这次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这些行政编制只能用于现已在党政机关工作……,2000年以来军队转业到党政机关未使用行政编制人员。上述行政编制下达后,你区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你们提出的目前仍有部分军转干部的编制尚未解决的问题,应首先按上述要求解决。
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请按此精神进一步抓好落实。
三、根据中央编委会议精神,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当前继续按中央规定的25%比例核定编制。
摘自:(机构编制工作简报 第十六期 总第311期 2008年6月20日)
8.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
辽宁省编办询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行为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能否受理。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行为不单纯是政府行为。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所作的批复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目前,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但并不影响该机构行使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因为,其职责权限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文件规定。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审批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等。
9.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重庆市编办请示:①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可以参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分别列入市和区县群众团体序列;②在管理体制上,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相互独立的群众团体机关,还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③若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其机构规格如何确定,是使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
一、重庆市及所辖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列为群众团体、是否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使用何种编制等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l号)的精神,群众团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避免和克服行政化倾向,不宜规定其机构规格。
10.关于《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
陕西省编办:
经研究,并征得农业部同意,现就你办7月21日来电询问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1.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事关重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
2.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千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各地在贯彻落实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但必须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3.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发[2005]15号文件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函告我办。
中央编办三司
2005年8月16日
11.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广东省编办:
你办7月4日《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请示》(粤机编办[2007]150号)收悉。经研究,现电话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是否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的规定相悖”的问题,实际涉及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政策、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展状况和目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关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部署。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3〕33号)、中央编办和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后勤改革参照〈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意见〉进行的通知》(中编办〔1993〕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行专门部署。各地按照这些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目前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还没有从党政机关中完全分离出来,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把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整建制地从机关中剥离出去,需要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因此,今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强调:要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从我们对一些地方了解的情况看,虽然目前党政机关存在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但是各地机关中履行行政职能的岗位与履行后勤服务职能的岗位是清晰的。我们理解,上述《条例》和《通知》中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的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岗位不得使用事业编制。我们认为,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同时,要按照上述《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规范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做到在机关中使用行政编制,在后勤服务机构中使用事业编制,逐步解决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的问题。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央编办三司
2007年9月
12.中央编办对乡镇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辽宁省大连市编办询问,在乡镇有空编且又出现自然减员情况下能否进人?乡镇人员编制“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的基数是指某个乡镇的编制数还是全县乡镇的编制总数?
中央编办三司研究答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有关精神,为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乡镇招录人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未进行乡镇机构改革的,暂不得招录人员。
二、乡镇机构改革已完成,分流人员已全部安置到位,且本县(市、区)乡镇总体不超编,地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招录人员,但编制不能混用;如本县(市、区)乡镇总体上已超编,个别乡镇缺编,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剂,不能再新进人员。
三、“只减不增”应以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确定的乡镇行政人员编制数和2004年底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基数,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
四、乡镇招录人员必须报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中央编办三司
2007年6月14日
13.关于政法部门接收军转干部编制管理问题意见的电话答复稿
河南省编办:
近日,你办来电请示:(1)中央给地方安置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能否用于政法部门;(2)如用于政法部门,能否列为政法专项编制进行管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有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各地在使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精神,中央给地方安置军转干部核增的行政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地方政法系统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所需编制,可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内解决。
中央编办三司
2005年4月4日
14.中央编办对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性质的答复意见
河南省编办询问,2003年河南省政府、省编委确定新密市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并专门下达了18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这次能否登记为公务员。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从编制审批的权限和办法看,国办发[2002]56号文件中“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属于事业编制;至于是否登记为公务员,建议请示公务员主管部门。
15.中央编办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颁布后,一些省、区、市来电询问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否参照条例执行。经请示中央编委同意,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各单位将此意见报告同级编委。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4月16日
16.中央编办关于领导职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贵州省编办向中央编办询问:
一、假设某机构为处级,如领导高配为副厅级(有的此类领导是党组成员),能否计入副厅级领导职数?
二、纪检组长的领导职数没有明确过,能否计入被派驻单位的领导职数中?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已明确规格的机构,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保留原职务层次的人员外,原则上该机构领导不应高配。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所属机构负责人的,应视其在上级机构中担任职务的情况,相应地计入上级机构的职数。兼任所属机构实职的,同时计入所属机构的领导职数。
二、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长为派出单位(即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不计入被派驻单位领导职数。
17.关于群团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明确群团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的请示》(闽委编办[2007]2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群团机关的性质。目前,部分群众团体的机关的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性质属于群众团体机关。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过程中,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精神,部分群众团体的机关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但不改变其机构性质。
二、关于群团机关编制的性质。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1995]3号)的精神,群众团体机关要逐步克服行政化倾向。除工青妇外,其它群众团体机关一般不使用行政编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
18.对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意见
山东省编办询问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的设置由谁审批?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有关规定办理。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管理机构(企业性质的除外)为副厅级以上的,由中央编办审核,报国务院或中央编委批准;为处级的,由省编办审核,报省政府或编委批准。
(载于 2007年3月1日中央编办《机构编制工作动态》增刊第1期)
19.关于税务部门接收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情况的请示》(鄂编办字〔2009〕18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不宜扩大国税系统接收人员比例。主要考虑是:这次改革涉及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全部隶属于地方,增收的成品油消费税名义上是中央税,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件“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精神,事权仍在地方,资金也全部由地方使用,按照税额因素与人员安置的对应关系,对税务部门接收的人员,原则上应由地税系统接收。为缓解地税系统接收安置压力,我们在充分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部分地方政府意见并报经国务院、中央编委批准后,确定由国税系统按照20%的比例接收一部分人员。
二、给地方税务部门增加的编制,行政编制由中央下达,事业编制由地方核增。如地税部门接收确有困难,按照五部门《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这批专项编制,多渠道安排一些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连同编制到其他部门。
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确定的具体编制分配数,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成品油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中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接收人员工作有关情况的请示》(津编报字〔2009〕2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不宜将给地税部门的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主要考虑是:目前,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税务部门接收部分人员后,原则上应为税务部门核增事业编制,但考虑到税务部门除少量辅助性部门使用事业编制外,主要使用行政编制,而且接收人员应安置一些到税收执法岗位。为此,我们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并报经国务院、中央编委批准后,确定税务部门接收的人员中,按照60%和40%的比例分别核增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二、给地方税务部门增加的编制,行政编制由中央下达,事业编制由地方核增。如地税部门接收确有困难,按照五部门《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8号)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这批专项编制,多渠道安排一些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连同编制到其他部门。
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确定的具体编制分配数,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成品油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中央编办《传真快递》第16期)
20.中央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四川省编办电话询问中央编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疾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省里在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未专门设立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机构,如果将该职能界定为公益性并新建事业机构承担,将突破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规定。请示:应如何把握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定位,并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中央编办电话答复意见:中办发〔2009〕4号文件明确提出,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必须坚持这条原则。“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规定,核心是要求各地要有负责上述工作的机构,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至于是否新建事业站所专门负责这些工作,应由地方党委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在确保守住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确定。
(中央编办《传真快递》第15期)
21.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问题的复函(国事登函〔2010〕3号)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你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的请示》(晋事登字〔200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的意见,即“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仍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2.中编办关于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编综函字〔2009〕99号)
黑龙江省编办:
你办《关于在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范围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此处的“法规”,与“法律”、“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并列表述,都是面向全国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因此,该法规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三定”规定的效力
“三定”规定是确定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中央对各地区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发布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都不影响“三定”规定的效力。
三、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表述的问题
《通知》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目前,国务院各部门拟订行政法规或法律草案时,不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确有必要的可做原则性表述,并要与“三定”规定相衔接。各地区在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表述等方面的问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四、关于以立法形式将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问题
《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此处的“法规”特指行政法规。据此,各地区草拟地方性法规时不得规定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同时,根据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各地区各部门拟定法规或法律草案涉及相关内容时,应符合这一改革要求。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9年4月17日
23.关于安徽省律师协会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答复意见
安徽省编办:
你们提出的拟将省律师协会由事业单位转为社团组织进行管理、收回其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属于我办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二、根据2009年我办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严把政法机关进人关的通知》(政法〔2009〕45号)规定,各地要严格规范政法专项编制使用范围,确保政法专项编制足额用于执法岗位。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可不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为此我们认为,你省提出的将省律师协会转为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管理,收回其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的意见是适当的,同时建议你省律师协会调整后收回的政法专项编制,要全部用于基层和一线执法岗位。
机构编制管理名词解释专贴
一、机构: 编制管理中的机构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实现某种职能所建立的,由人财物和信息若干因素有序地联结起来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实体单位。通常指机关、团体或其他工作单位及其内部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有某种目标或担负某种职能;二是有一定的人员,具有社会性;三是必要的条件,是一个社会实体;四是人为的组织;五是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二、编制: 编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即人员编制,是指为完成组织的功能,经过被授权的机关或部门批准的机关或单位内部人员的定额、人员结构比例及对职位(岗位)的分配。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⑴编制员额的规定;⑵各职位(岗位)的名称、设置以及领导职数的规定;⑶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的规定;⑷人员配备的质量要求。
三、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属行政管理范畴。广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一切法定社会组织内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及工作人员的数量、结构等方面的管理。狭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组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数额及人员结构的管理。
区别于一般行政管理的特点是:⑴集中程度高。尤其是对国家机关,为了保障其高效和廉价,对其进行集中管理。⑵综合性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较宽,涉及到各个机关和单位,要掌握其共同性,又要了解其各自特点,并相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管理过程须与组织人事工作、财政工作等密切配合、搞好协作。⑶是一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只要有管理机关和单位、组织存在,机构编制管理就不能停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职能、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是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关系尤为密切。在与人事管理方面,编制管理中关于人员数量的确定,要考虑人员来源和现有人员的素质状况,而人事管理中的计划录用、聘用和调配工作,要以人员编制数量为依据,以人员编制数额及结构来制定录用、聘用计划、调配人员,在与财政管理方面,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要考虑到经费来源及财政支付能力;而财政管理中行政和事业经费的开支要以机构的设立为前提,以编制数额为依据。即必须先有机构和编制才能决定支付经费的方向和数量。一般情况下,由于编制管理的首要依据是工作需要,因而对人事管理和财政管理的影响具有主动性。
四、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概括地说,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编制总额,具体安排本地区的编制;审批下一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本级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管理本地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体制的具体形式主要有:1、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大部分工作部门,即机构编制在上级党委、政府核定下达后,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安排。上级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参考意见,但没有决定权。2、编制单列、条块结合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国家统一核定各级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编制总额,具体分配方案则由这些部门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共同核定,逐级下达,专项使用。3、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上级业务部门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如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
五、“一支笔”审批原则: 审批机构编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一支笔”原则是指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支笔”原则有利于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政出多门,多种渠道、多种文件批准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一支笔”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⑴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应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决定或批准,并且专题文件下达,其他领导一般不能随意决定或审批;⑵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统一经编制主管部门办理并向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它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机构级别等事宜。“一支笔”审批原则,能有效地防止官僚主义和本位主义、有利于机构编制管理。
六、常设机构: 根据宪法或组织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编制及工作程序规则的相对较长时期存在的机构。常设机构是国家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完成国家各种管理职能的基本保证,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占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设置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报请批准。常设机构并非永久不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也应作相应调整。
七、办事机构: 在政府机构系统中,办事机构通常指协助政府首长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属于政府内部的组织机构,一般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权,名称上一般也都冠以所属政府的名称并通常称为办公室,它主要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尾部搜集,以及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等。它们直接对所属政府及政府首长负责。
八、非常设机构: 是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
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九、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但是,两者设立的下属机构并非都是派出机构。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而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机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其次,在法律地位上两者区别明显,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十、内设机构: 所谓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
十一、 合署办公机构:合署办公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密切,在同一处所办公。合署办公机构现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组成的联合机构。“合署”不是合并。合署单位可分别配备行政领导班子(也可兼职),分别刻制印章和挂牌子。
十二、“挂牌子”机构: 系指同一机构,同时具有多个名称,对外表现为多种身份的机构。这多种身份,在性质上有的相同,也有的不同。挂多块牌子的机构往往是以其中的一块牌子为主,同时由于承担某种职能或职责,又需要挂另一块牌子。“挂牌子”机构是一个实体单位用多个名称、多个印章。领导班子只按一套配备,有关成员可以兼“挂牌子”单位的职务。多块牌子机构会造成机构职责权限不清以及机构管理上的混乱。
十三、挂靠机构: “挂靠于他部门的机构”的简称。有其单独的机构名称、印章、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只是办公场所设在另一部门内或某些行政关系附属于另一部门,且某些行政性工作由另一部门代为管理的机构。挂靠机构一般适用于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可节约办公设施和经费,减少行政后勤人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精干机构。挂靠机构的名称、职责等都独立,与被挂靠的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
十四、垂直机构: 由上级部门直接领导的地方机构。亦称“条条管理机构”。分中央部门垂直的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垂直的机构两种。中央部门垂直的机构由中央部门直接领导,尽管该机构设在地方并从事带有地方性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垂直的机构由省直接领导。垂直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管理、物资供应等均由上级领导机构直接管理。有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由地方党委领导。
十五、分支机构: 是指某一主体机构派生出来的机构,通常是由于主体机构的工作区域需要扩大和延伸而设立的。如中国人民银行省支行、市支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主体机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十六、实体机构: 经过一定程序批准,有其单独名称、印章、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一定数量工作经费的机构。
十七、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一个部门领导,不算一个工作部门,业务上相对独立,其级别不变的机构。如信访、对台办等机构。
十八、保留牌子机构:是指原有工作部门的职能并入某一部门,只配一套班子,但考虑到工作需要保留牌子的机构。如国家环保总局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十九、办公机构:是协助行政领导机构和行政首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行政机构内部各部门运作的机构。其工作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协助行政领导机构和首长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沟通行政组织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各种关系,督导各部门工作。各国的办公机构名称不一,如法国的总统府,英国的首相办公厅和内阁办公厅,我国的国务院办公厅等。
二十、直属机构:是为了管理某项特定的行政事务而专门设置的一些部门。该机构通常直属于领导机构,承担专门性的重要行政和公共事务。直属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略低于职能机构,其首长一般不作为领导机构的成员。我国国务院目前设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预防腐败局等19个直属机构。
二十一、行政编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二十二、事业编制: 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二十三、专项编制: 指规定使用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下达的编制。专项编制只能用于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以内,不能用于其他。专项编制能直接体现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关于编制结构的某些积极意图。一般用于充实加强某项工作或调整人员结构、人员比例等。
二十四、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我们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
二十五、周转编制: 是为了缓解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用人需求,由中央编办专门核定,省编委办单独管理,专门用于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的编制,属于行政编制。“周转编制”主要面向应届或历届大学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招录。招录的大专毕业生使用“周转编制”到乡镇工作,按照实名制实行统一管理,单列统计,不列入行政编制统计范围,毕业生离开乡镇工作岗位,周转编制即予以核销。
二十六、组织机构代码: 是国家赋予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个组织和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法定代码。
二十七、“三定”: 就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定”的由来:50年代中期,国家为规范部门的职能履行,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那就是“三定”的雏形,后来由于历史原因,《组织简则》运行一段时间后,即不再实行。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提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理念,此时,同步进行了“三定”工作,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履行。自此,“三定”沿用至今。1988年的“三定”,称为“三定”方案,后又改称“三定”规定。目前,地方政府对使用“三定”方案或“三定”规定的称谓,并不统一,处于通用的状况。
“三定”的法律地位:“三定”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确是法律性规范文件,是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三定”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有效措施,是部门规范行使职权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性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中明确指出:“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就规定了“三定”在执法依据中的地位。
二十八、政府职能: 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二十九、政府的基本职能: 依据政府管理的事务性质横向划分的政府职能称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内容:
a.政治职能(包括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
b.经济职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督)
c.文化职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d.社会职能(其他的社会公共性的职能)
三十、政府的层级职能:是按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划分的职能。
政府层级职能包括:
a.中央政府专有职能
b.地方政府专有职能
c.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职能(如:社会治安、公共福利、城市发展、环境保护、国土管理、民族事务、司法监察)
注:目前,我国政府层级职能并没有在宪法或法律上明确规定。
三十一、政府的管理运行职能:
是按照管理运行程序划分的职能。符合管理学中的“封闭性原则”。
可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领导职能、控制职能。
三十二、政府机构:广义: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域名(表明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表明管理内容)、格名(表明规格级别)。
三十三、机构编制管理几项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主要有四层意思:
a、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因职能而设机构)
b、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
c、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总体职能
d、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完整统一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
a、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
b、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
c、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管理幅度与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运用中,要遵循以下几条规律:
a、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和层次成反比。
b、管理幅度与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
c、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
d、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
e、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注:管理幅度指管理的数额
4、权责一致原则,有三层意思:
a、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
b、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
c、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注:一般来讲,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应负连带责任。
5、精简与效能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a、机构设置要精简
b、人员编制要精干
c、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的原则,包括二层意思:
a、政府机构设置程序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b、有关政府机构的各项规范要由法律法规来确定。
三十四、机关:是指组织或机体中发挥某项特殊职能的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可以看作机器中的一个零件。具有类似职能或相关职能的机关组成的整体称为机构。
国家是人类历史发展与社会化的产物,是协调人类社会活动,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必需。在国家这个有机体中,通过一定方式掌握政权的人按照统治需要设置各种机关,各种机关组成不同的机构,协调发挥作用,使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起来。
三十五、“五不准”: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三十六、七个不得:
1、政法系统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必须以统一考试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凡考试不格格人员、其他不适合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要逐步予以清退。
2、原地方自定的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
3、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政法机关。
4、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也不再专项下达和单独统计。
5、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在行政编制限额外进人。
6、不得新批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
7、不得将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混用。
三十七、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是为政府行政行为执行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的单位。主要包括政策研究机构、数据统计机构等。此类事业单位只允许政府举办,经费来源完全靠政府财政拨款,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适当参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国有资产均由政府严格管理与监督,其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要严格控制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三十八、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目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三十九、公益类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四十、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转变职能。(2)理顺关系。(3)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四十一、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的关系: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是改进、发展和完善党政机关组织机构形式的两个主要环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从联系方面看,(1)对象一致。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都是以党政组织机构为其行为的作用对象。(2)内容一致。改革和管理都是为了使党政机关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所作的一种调整行为。(3)目标一致。两者的行为都是为了建立一个结构比较合理、功能比较齐全、运转比较协调、效率很高的组织机构。
从区别方面看,(1)大与小的差别。改革是使党政组织形式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建立一种新的结构形式;而机构编制管理则是使党政组织形式发生较小的变化,是在保持现行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发生的变化。(2)全局与局部的差别。一般来说,改革都将涉及职能、机构、编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等多层次、多侧面、多因素的改革;而管理则是对现存党政机关组织形式实行局部的、单项的调整。(3)时间上的差别。改革一般是阶段性、短期的行为;而管理则是经常性、长期的行为。(4)功能上的差别。相对来说,改革倾向于进步,是发展,是对旧的扬弃,对新的创造;而管理则是倾向于稳定,是维护既存的组织形式。
四十二、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十三、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接轨市场能力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1、纯公益类事业单位。指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场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2、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指虽然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但可通过市场获取部分收入或通过市场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四十四、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指利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
四十五、增编增人的“三不准”原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不准增编,没有编制和《控编进人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不批准进人,没有编制财政部门不准核拨工资。
四十六、职能: 是指党政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所担负的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有的作用。
四十七、职能管理: 是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方针政策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对各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等进行合理划分和必要管理的行为。概括地说,就是要合理配置各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
四十八、职能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在机构编制管理中职能管理是基础,处于中心地位。1、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职能、机构、编制三者的内在联系是:首先确定职能,根据职能确定机构的设置形式,根据职能的性质和工作量的大小确定人员编制的数量及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2、合理配置职能是搞好机构管理的基础。机构是职能的载体,是职能的“外在形态”,而职能是机构的实质内容。如果职能配置不合理,无论机构如何设置,在运转过程中都会出现职责不清、工作重复、业务交叉等问题。3、职能管理是科学定编的依据。某个机构使用何种编制及编制数量是依据该机构的职能性质、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管理对象的多寡、业务活动的数量等来确定的。
四十九、机构的性质: 机构的性质是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的职能所决定的。通常分为行政性质(包括党派和群团机构)、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一般来说,机构的性质决定人员编制的性质。
五十、机构的名称: 机构的名称一般分三个部分:机构的所属关系或地理位置(亦即域名);机构的基本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亦即矢名);表示机构的地位、组织方式或工作制度的中心词(亦即格名)。
五十一、行政体制: 指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
五十二、行政区划体制: 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和若干层次的管理区域,并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
五十三、层级制又分级制: 是指公共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上下节制的层级组织结构,不同等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却随着等级降低而逐渐变小的组织类型。
五十四、管理层次: 是指公共组织内部划分管理层级的数额。
五十五、管理幅度: 是指领导机关或领导者直接领导下属的部门或人员的数额。
五十六、首长制: 又称独任制,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它是指行政首长独自掌握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其管辖的公共事务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完全负责的公共组织。
五十七、混合制: 是指行政组织中,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由委员会决策、另一部行政管理工作由首长本人决策的领导体制。一般来说,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权由委员会行使,具体行政事务的决策权由首长个人行使。
五十八、集权制: 是指行政权力集中在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手中,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有决策、指挥、监督的权力,下级处于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被动地位,一切行政行为要按照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的指令来行动,自主权很少。
五十九、分权制: 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给予下级充分的自主权,下级可以独立进行决策和管理,上级不予干涉的公共组织类型。
六十、委员会制: 是指在公共组织中,由两个人以上掌握决策权和指挥权,按照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的公共组织类型。
六十一、行政领导: 是指在公共组织中,经选举或任命而享有法定权威的领导个人或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有效地影响部属,以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过程。
六十二、选举制: 即行政领导者由被领导者或被领导者的代表选举产生的一种行政领导选拔方式。
六十三、委任制: 亦称任命制,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六十四、考任制: 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根据统一的、客观的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程序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六十五、聘任制: 指临时聘用一些外部人员担任非常设性的行政领导职务的行政领导产生方式。
六十六、广义的行政监督: 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
六十七、事前监督: 是指在某种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十八、公共财政: 指的是仅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它是国家财政的一种具体存在形态,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
六十九、国家预算制度: 是国家政权内部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划分财政权限,并且由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财政行为予以根本约束和决定的一种制度。
七十、国家决算: 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用以反映国家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构成。
七十一、中枢机关: 又称首脑机关,它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辖全局的指挥中枢和决策监督核心。中枢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组织的总目标和长远规划,以及颁布大政方针和政策,并对辖区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统一指挥和领导。
七十二、职能机关: 是在中枢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各级政府负责分管专业行政事务的执行机关。它根据政务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我国的职能机关有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各级政府负责专业行政管理的厅(局)、处、科等。
七十三、辅助机关: 是为了中枢机关和职能机关能顺利有效地进行管理活动,在机关内承担辅助性业务工作的机关,即协调行政首长处理日常事务的综合性办事机关。辅助机关可分为综合性、专业性、政务性、事务性四种辅助机关。
七十四、幕僚机关: 又称咨询或参谋机关,通常是指由具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和富有经验的资深政府官员组成,专门为政府出谋划策和对政策方案提供论证的行政机关。在西方,它被称为“智囊团”或“思想库”。幕僚机关既不代表行政首长,也不直接执行机关业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它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和权限。
七十五、行政层次: 指的是行政组织中的层次数目。按层级组建的行政组织,被划分为若干层次,形成一个等级分明的金字塔结构,处在塔尖的行政高层通过一个等级垂直链控制着整个行政体系。
七十六、行政幅度: 又称行政控制幅度,指的是一个层次的行政机构或一位行政领导所能直接、有效控制的下级机构或人员的数目。
七十七、调任: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
七十八、转任: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为工作的需要或者其他的正当理由而在行政机关内部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七十九、轮换: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八十、挂职锻炼: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的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八十一、国务院直属机构: 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其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可以在其权限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全国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八十二、国务院办事机构: 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直接向总理负责的机构。
八十三、政府行政会议: 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召集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
八十四、政府扩大会议: 是地方政府为了便于传达政策,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联系政府内外的干部群众,推动工作起见而召开的会议。
八十五、“九定”: 确定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最初提出“九定”这一名词的是宁夏区2005年的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由于其规定详尽,很快被各地所借鉴。下述九条系摘自宁夏区所发《意见》。
1.定机构名称。事业单位机构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除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以外,一般称院、校、所、台、站、团、中心等,不能称厅、局、公司、学会等。不规范的名称要予以更名,加挂牌子的要严格控制。
2.定隶属关系。要明确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规范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国有资产监管;事业单位在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完成自治区和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前提下,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3.定机构规格。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事业单位等级规格评定标准前,可参照行政机构的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相应的规格。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级别;所属事业机构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
4.定职责任务。要全面清理、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各单位职责任务要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调整、转移、取消。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能,在过渡期,可以由事业单位承担。事业单位的职责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定内设机构。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合并职能弱化、业务相近的机构,调整名不符实的机构,综合设置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机构。
6.定编制员额。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根据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编制标准,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合理核定。各市、县(区)编制调整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数。清理整顿中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编制予以核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职能萎缩、任务不足、闲置两年以上的空编予以收回。
7.定人员结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
8.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并与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相一致。
9.定经费形式。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普遍的公益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依据法律法规、受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的事业单位,有政策性收费且收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全额预算。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定额补助。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以此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对确定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不再由财政拨付经费。
八十六、机构的地位: 指机构在本组织系统内的地位,即机构相互间的组织领导关系。
机构的地位管理方面的要求主要有:1、按照机构的性质分别列入不同机构序列,如党委序列、政府序列。对一些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同时兼有党政两个方面的机构,应明确列为一种组织机构序列,如编办列入党委序列;
2、按照机构管辖的业务大小,分别确定层次位置,如该机构应为独立机构,还是某机构的内设机构;
3、按照机构的职责权限,分别确定机构之间组织领导关系,如平行关系、主从关系、归口管理关系等。
八十七、机构的规格: 机构的规格主要体现在机构的级别和机构的规模两个方面。
机构的级别:指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地位,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和其它有上下指挥和服从关系的机构系统。行政机构的级别依次主要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事业机构的级别,现在一般是套用行政机构的级别或用相当于行政机构的级别来确定的。
机构的规模:指机构外在的量,它包括工作人员数量、内部设施的拥有量、内设机构的数量等方面。机构的规模同机构的级别没有必然的关系。一般应注意:一是指挥决策机构的规模应较小,执行性机构的规模应较大;工作抽象的机构规模应较小,工作具体的机构规模应较大。二是机构的规模应同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要与财力相适应。
八十八、控编进人制度: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时,应先到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办理《控编通知单》,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调配手续,最后持《控编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上编备案的办理程序。
八十九、归口管理:
归口:(一)现代汉语词典:1、按性质分类划归某个部门;2、指回到原来所从事的行业或专业。
(二)汉典网:1、归属某一个行业系统;2、指回到原来所从事的行业或专业。
词条解释中又讲到,归口:划归应属的系统。《新华半月刊》1956年第15期:“国务院各部所属的设计机构,按分类归口的原则,对地方设计机构有责任在枝术上加以指导帮助。”《文汇报》1980.11.17:“对个体户实行按行业归口。”
“口”之第十一条解释:部门;机构。如:由一个口子统抓利用外资项目.
第十五条解释:性质相同或相近单位的管理系统。如:归口;农林口;丝毛织品的生产单位应归轻纺口儿管理。
从属地管理与归口管理对应的角度看,属地管理强调的是地方政府的作用,要看你属哪个地区管;归口管理强调的是主管部门的作用,要看你的业务属哪个部门管。
九十、属地化管理: 指的是不管当事人的户籍在什么地方,归事件所发生的地方管理。即:你是江西人,但只要你身在上海,那你的许多事情都归当地的政府管理,如:计划生育、就业、甚至养老保险。宏观上讲就是将“流动人口”纳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之中管理。
九十一、行政机构的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行政机构的编制都应是行政编制。
九十二、核定编制三原则:是指核定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根据其承担的职责,二是根据财政供养能力,三是要精简。
九十三、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职责管理:职责管理就是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进行科学的责任定位和职能划分。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界定和划分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
九十四、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机构管理:主要是指对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具体包括对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格、名称等内容的管理。机构是职责的载体,职责是机构的内核,一定的职责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来承担。机构管理就是要根据职责定机构,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机构,使机构设置更好地适应职责履行的需要。
九十五、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编制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行政编制总额,二是核定行政机构的具体编制数额,三是核定领导职数,对某一机构配备领导人员的数额作出规定。
九十六、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监督检查:是指机构编制管理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全程管理,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三定”规定的落实,都需要来加以监督检查保证。
九十七、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所谓精简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能;所谓统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二是政府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所谓效能原则是指机构编制工作应当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要做到分工合理和权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