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畅通社会公众监督信息渠道,规范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工作,建立安全、便捷、高效的举报受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央编办《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2310”举报包括电话、网络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受理“12310”举报,具体工作由监督检查机构承担,机构编制部门其他机构应当密切配合。
第四条 “12310”举报主要受理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超编进人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
(三)超领导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
(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
(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
(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对涉及面广、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举报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举报电话专机专用,专人负责,24小时开通,采用自动应答方式,可以录音和接收传真;法定工作日由专人负责人工应答。网络邮件、信件、传真必须由专人负责接收。
第七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详细了解举报问题的内容,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应当与举报人沟通,请其补充证据或线索,经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办事项,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也可视情况转有关部门。
第八条 举报受理人员对举报内容要及时进行整理,认真填写《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记录单》,进行编号登记,确保举报信息完整、准确。
举报内容及举报人相关信息,要严格予以保密。
第三章 办理
第九条 对已受理的举报,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举报问题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办理。举报事项属于本级管理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属于上级管理的,应当将举报材料及时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属于下级管理的,一般转、交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办理。
第十条 接到举报后,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自办、交办、转办三种情况进行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后,填写《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审批单》报编办领导审批。
情况重大、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一条 自办是指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对举报事项自行办理。
第十二条 交办是指对属于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重要举报事项,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以《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交办单》形式,交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下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再进行转办或交办,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办理报告。
第十三条 转办是指对属于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以《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转办单》形式,转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查阅与举报内容有关的文档资料;
(二)到被举报部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
(三)走访或约见举报人;
(四)其它。
承办单位需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调查工作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 在办理举报件过程中,发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办 结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确定承办单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故确需延长时间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因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可再行延长。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的交办件办理报告或转办件备案材料,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手续齐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办或者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办结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可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邮件等形式,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自办件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直接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交办件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转办件由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办结后,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反馈情况须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举报问题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举报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复查请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举报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举报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的交办件办理报告或转办件办结备案材料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同意办结函。
第五章 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交办、转办的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办结报告或者未将办理结果和反馈情况报送备案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核查清楚的;
(三)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分别采取电话通知、发督办函、派员现场督办、通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责成相关人员到机构编制部门说明情况。
第六章 情况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和举报件的案例研究,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深入研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举报受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机构报告举报受理的情况和举报受理情况的统计,每半年报告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举报受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将举报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信息。必须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三)不准利用举报件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四)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者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
(五)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六)不准推诿、拖延、压制不办或者损毁举报件。
第二十七条 举报受理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承办单位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举报受理人员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