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市编办督查科 来源:宝鸡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7-09-21 17:10

  

宝办发201734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宝鸡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8    

 

宝鸡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以陕西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编制实名使用审核为抓手,市县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实际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职数、人员信息。

(一)机构: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系统类别、机构类别、单位类别、隶属关系、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形式、批准文件、法人证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机构变动情况、域名等。

(二)编制和职数: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主要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批准文件、编制实际使用、编制变动等。

(三)人员: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使用核定编制的实有人员。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在机构、所占编制类型、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状态、人员分类、职务职级(职称)、任现职时间、进入本单位形式、进入本单位时间、工资来源以及学历、履历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实名制系统的运行管理、健全完善和台账信息更新,审核各部门(单位)填报的编制配备使用及调整的数量,审核确认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实有人员实名制信息,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实名制管理的执行及系统运行情况等。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控编通知单》,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并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和相应的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预算、核拨经费;人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手续等。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规定,坚持编制在先、依法依规实名使用编制,确保空编进人、空职数配备干部。

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存储机制,认真做好网络系统设备和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防护,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密码,实时更新本部门编制及实有人员信息变动等情况,并对其真实性与安全性负责。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名制系统及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职能部门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为基础,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坚持编制审批在先原则。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必须坚持编制审批在先原则,未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应按照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规定,事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编制种类、编制和领导职数空缺以及政策性安置等情况,严格按有关程序核准后开具《控编通知单》。用人单位持《控编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而后办理入编,进行实名制系统信息录入。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台账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更新实名制系统台账信息:

(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的;

(二)机构性质、经费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等变动的;

(三)编制类别、编制数、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变动的;

(四)其他信息变动的。

非领导职数信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编制和人员信息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编制、人员信息的调整变更等工作。涉及编制调整和人员信息变化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及时更新编制和人员信息,提交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效。

实有人员信息变动包括: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职称)变动、新增及核减人员信息调整等。实有人员信息变动应在办完组织人事相关手续之后、办理工资和财政预算手续之前进行。

本单位内部同职级岗位调整的人员信息变更,应在本单位研究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办理各类人员工资和经费预算及核拨、人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时,须通过实名制系统或《机构编制管理手册》确认实有人员相关信息后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通过实名制系统对机关事业单位超编、超职数等信息进行预警,并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时查处自行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行为。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名制系统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及时更新相关实名制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暂停受理该部门的机构编制、招录(聘用)、调动、经费预算、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一)一编多用、多头申报的;

(二)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

(三)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招录(聘用)、调动、工资审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导致超编超职数的;

(四)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泄漏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负责实名制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审计部门对实名制管理中有关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20179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