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机关单位改革

陕西省制订出台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五项原则和九条标准

编辑:陕西省编办 来源:陕西省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5-08-17 09:11

   近日,陕西省制订出台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五个原则和九条标准,促进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五个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设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的,不设前置审批,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二是坚持精简下放原则。充分发挥下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基层政府。三是坚持简化优化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地配置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权,细化工作标准,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阳光审批”,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四是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从本省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侧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条件成熟、能够解决的事项积极推进,条件不成熟的逐步研究解决。五是坚持加强监管原则。把更多的精力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把该管的事切实管住管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

省审改办下发了《关于对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核实确认并进行公示的通知》,明确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九条标准:一是凡没有充分设定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二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的,应当予以取消。三是凡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四是依据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取消。五是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六是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可以交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七是凡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八是一个审批事项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能取消的尽量取消。九是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要下放到县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