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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编辑:市编办 来源:宝鸡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16:12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3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5号),设立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三)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的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职责,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加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和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省各类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协调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科技园区、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科技服务业发展;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培育;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开发、推广工作。

(四)研究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组织开展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涉及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医药卫生等社会民生科技工作。

(五)指导农村科技产业、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的科技示范与技术推广、科技扶贫、科技下乡工作;指导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作。

(六)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管理;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成果保护;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技术转移,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七)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负责科技人才工作,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组织拟订统筹全市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九)组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有关纠纷;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科技宣传、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科技保密和科普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组织和决定事项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社会事业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法规和政策,牵头抓好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中省相关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牵头做好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设置和经费配置建议,负责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建设;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拟定全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相关规划,组织实施科技金融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医药卫生、节能减排等民生科技工作;指导、联系县区科技工作。

(三)工业科技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创新政策,组织开展工业领域重大科技创新、科技专项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指导协调有关技术创新联盟、特色产业基地、孵化器、创新创业等业务工作;指导、联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作。

(四)科技成果合作与交流科

贯彻执行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交流合作、技术转移转化方面的法规政策;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管理、转化工作;牵头负责科技人才工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及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管理与科技招商引资工作。

(五)农村科技科

贯彻执行有关促进农业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并落实科技支撑农业创新发展的政策;负责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农业领域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科技扶贫、科技下乡、科普宣传和科普统计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