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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编辑:市编办 来源:宝鸡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16:15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3

 

 

 

宝鸡市信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5号),设立市信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面推行网上信访,加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反映和投诉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来电;承办国家、省信访局及中、省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

(二)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承担督促检查中、省、市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和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向各县(区)和市级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负责办理中央联席办、国家信访局及省联席办、省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承担协调处理群众来市赴省进京集体访和非正常访的责任,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事项。

(五)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信访工作,研究、起草全市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推动中、省、市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县(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全市信访工作,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全市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信访突出问题排查化解、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市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全面推行网上信访。

(七)承担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相关会议决定事项。

(八)负责全市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信访系统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对外交流的协调工作。

(二)信联科

负责对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和信访法规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全市信访业务工作的综合指导、信访数据统计和信访形势的分析研判工作;承担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负责我市群众赴省上访的劝返协调工作;承担我市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投诉受理科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和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及有关部门下转信件的办理工作;负责中、省、市要结果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中省转送和市本级网上投诉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信息系统的应用、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市信访部门及有关单位办信、办案、网上投诉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来访接待科

负责市行政中心信访联合接待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登记、接谈、协调、交办、督办工作;负责筛选来访接待中的重要信息,编报反映情况;负责对全市来访接待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驻京信访科

承担市驻京劝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我市群众进京上访的劝返工作;综合分析和提供我市群众在京上访情况;协调指导全市驻京劝返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