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宝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编辑:市编办 来源:宝鸡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16:18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3

 

 

 

宝鸡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5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负责全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工作,对全市民族宗教事务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健全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职责。

(五)加强拟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六)划入牵头负责中介组织管理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民政、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等工作;承担中共宝鸡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县区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党建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四)承担全市救灾减灾工作,实施抗灾救灾方案;组织查灾、核灾和上报灾情信息,管理和分配安排救灾款物,检查和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应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以及灾区生产自救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募捐等扶助活动。

(五)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市城乡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七)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企业管理,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儿童收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上报工作。

(九)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审批、烈士褒扬及伤残等级审查报批工作,承办烈士审核报批,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工作。

(十)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转)站工作。

(十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中有关问题的特殊政策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系等工作。

(十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结的合法权益以及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协助和协调的各项事务。

(十四)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协助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五)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性收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七)牵头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法制、宣传、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统计等工作;拟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党建、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局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市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承担中共宝鸡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级和市内行政区域界限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担中介组织服务管理工作。

(四)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安置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供(转)站工作;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

负责全市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市救灾募捐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灾情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减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六)优抚双拥科

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军(烈)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残疾军人(含武警)、人民警察、参战民兵、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承担评定、褒扬烈士及休疗、涉军维稳等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地方部门、驻军单位的联系,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护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全市儿童收养、殡葬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与市老龄办的协调沟通。

(八)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九)民族科

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集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参与制定我市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做好少数民族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工作和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对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依照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族方面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各项权利,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负责全市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的鉴定;指导各县区民族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十)宗教科

调查研究全市宗教发展状况,参与制定全市宗教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活动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止邪教活动,做好对邪教组织和个人的批评、教育、引导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接待国外、海外宗教访问团体,协助办理参观、考察、访问事宜;开展宗教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各县区宗教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民政局加挂市民族宗教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牌子。

(二)原民族宗教事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民政局管理。

(三)中共宝鸡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设在市民政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