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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编辑:市编办 来源:宝鸡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16:20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3

 

 

宝鸡市物价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5号),设立市物价局,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主管全市价格工作。

一、职能转变

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价格改革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建议;负责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价格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并监管《国家定价目录》、《省级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中、省收费目录,负责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引导和监控。

(四)组织实施全市物价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价格举报工作,指导社会价格监督活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协调处理相关价格矛盾和纠纷;受理价格收费申诉复议案件。

(五)组织开展价格公示、价格诚信、价格自律、明码标价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合法价格权益;负责价格政策宣传工作。

(六)组织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期成本监审工作。

(七)指导全市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价格认定工作;对县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有异议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对社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初审及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组织协调《物价志》编纂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

负责有关物价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价格复议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工作;监督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价格听证工作;负责价格调研工作的组织安排;负责政务公开和价格信息网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价格的法规、政策;拟订并管理经济适用房价格、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廉租房租金标准;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管,负责市区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三)价格管理科

贯彻执行中、省价格政策;指导有关企业执行中、省制定的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提出省委托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的定价、调价方案的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并管理市管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负责市场价格动态、走向趋势分析;落实国家、省、市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协调各类商品价格争议和纠纷。

(四)收费管理科

贯彻执行中、省收费政策,核准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县、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收费统计工作;提出省委托管理的收费标准的意见;制定并管理市管经营服务性价格标准;负责组织清理乱收费工作;协调各类收费争议和纠纷。

(五)市场监控科

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价格改革计划;拟定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各县区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拟定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计划;提出考察和使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项目建议;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提出价格调节基金投放调控市场价格水平的具体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级化肥、蔬菜、大肉储备管理工作及储备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承担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