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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编辑:市编办 来源:宝鸡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16:22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3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5号),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中省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药品“三统一”配送相关政策,负责全市医疗机构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监督管理。

(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落实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组织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相关政策措施。

(十)制定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协同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中省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组织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督促抓好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发展。

(十六)承担全市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负责在我市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全市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卫计系统建设项目的评审与申报及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和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服务价格和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建、劳资管理和卫计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计高级专家等人才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及机关外事方面的工作。

(三)体制改革与新农合管理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省深化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医改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指导医联体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合疗资金运行监管;组织开展全市新农合定点机构的筛选定点、监督检查;负责实施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协调指导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建立;落实中、省有关新农合政策措施;承办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参与医保政策调整工作,加强与市大病保险监管办公室的协作配合。

(四)医政医管科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拟订全市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临床护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及血液采、贮、用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及医疗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工作;拟订和实施全市公立医院运营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医疗广告的审定;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事故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的处理;负责全市医疗行风管理工作和平安医院建设工作。

(五)疾病防控与应急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抓好慢性病防控,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负责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等工作。承办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有关事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卫生应急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综合执法监督科

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医学鉴定、非法终止妊娠、非法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负责卫生标准质量实施与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七)基层卫生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全市城乡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人员、社区医生与乡村医生管理及培训;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全科医生签约医疗服务和签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统筹协调管理全市公共卫生项目。

(八)妇幼计生服务科

组织实施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负责优生促进工程和母亲健康工程的组织实施;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助产机构的评审准入与监管;负责出生人口证明发放及人口实名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机构的设置审批与监管;负责组织指导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九)药政科

贯彻落实中、省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中、省药品法典和基本药物目录;负责医院药事监管及毒麻精神药品的准入审批与使用监管;执行药品省、市三统一配送相关政策;负责医院医用器材、耗材的审定与监管;开展药品及医用耗材供应机制改革工作;执行和完善低价药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相关推进工作;推行药品电子监管,保证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十)计划生育管理科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人口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承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落实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动流动人口信息化应用和网络化协作,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信息共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和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省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创业发展,创建幸福家庭;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落实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十二)宣传科技科

负责宣传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创佳评差工作;负责健康教育及控烟工作;组织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市级卫生计生科研项目立项审评及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等工作。

(十三)爱国卫生科

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单位创建、健康城市建设及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专技管理科

负责全市卫计行业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注册等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卫计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计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及服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全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二)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三)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中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按省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负责向上级部门提出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意见。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加强与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配合协调。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