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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属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编辑:市编办 来源:宝鸡机构编制网 发布时间:2016-06-03 15:14

宝鸡市市属事业单位整合机构
精简编制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宝发〔201410号)和《宝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宝鸡市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宝编发〔2015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管理,盘活事业编制资源,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改革为核心,以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为目的,优化机构设置,提升服务效能,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为加快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走在建设“三个陕西”前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科学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和职责任务,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关系,推动行政职能回归机关,生产经营职能回归企业。

坚持精简高效、优化配置。采取撤、并、减等方式,着力精简压缩事业机构编制,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和编制配置,严格控制领导职数,规范事业单位管理,提升公益服务效能。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妥善处理整合精简工作中涉及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通过整合精简,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和编制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基本实现全市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在2012年年底基数上分别精简20%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机构

1.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备转企条件的,要结合国有经营性资产改革,及时制定转企改制方案,改革到位后,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不具备转企条件的,机构可予以撤销。

2.对实际承担行政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可进行同类事业单位整合,压缩编制规模,允许超编运行,逐步予以消化。

3.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责任务不饱满的、空编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整合;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职责任务严重萎缩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销。

4.规模较小,事业编制在5名以下(含5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予以撤销,确需保留的要与同类事业单位整合。在机构改革中主管部门整合后,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必须整合;职责任务相近、隶属于不同主管部门、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予以整合。

5.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要进行综合设置,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总数和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调整整合的事业单位,要结合职能调整,重新设置内设机构;未作调整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要优化整合,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重点业务,强化公益服务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5名编制以下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与科级领导职数的比例按11.5核定。

6.机构整合不得提升机构规格,整合前机构规格不一致的,整合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规格。整合设置的中小学校、医院,一律不定级别。

7.整合机构时,原则上优先整合同种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确需整合不同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整合后的事业单位实行“老人老办法”,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二)精简编制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精神,事业编制原则上精简10%;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量原则上精简20%。允许单位暂时超编运行,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逐步调整到核定的编制内。

市属公立医院暂不纳入精简范围。

(三)规范管理

1.规范机构名称:对保留和整合后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其承担的社会功能和主要职责重新确定机构名称,重点要突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一般不得使用“处、局、委员会”等字样。从严控制挂牌机构,一般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确有需要的,原则上只能加挂一块牌子。

2.规范职责任务:事业单位未明确职责的,要予以明确。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除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文件明确授权外,整合后的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能够交由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承担。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规范人员编制:对保留和整合后的事业单位,重新核定人员编制。通过简政放权、管理创新、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减少人力资源使用量,把有限的编制资源调剂到社会经济发展急需和关乎民生事业的地方。探索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编制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推动编制保障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4.规范领导职数: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一般为25职,除中、省有明确规定外,均按1名正职配备。编制在6 名以上、20名以下(含20名)的,设1名正职、1名副职;编制在21名以上、50名以下(含50名)的,设1名正职、2名副职。编制在51名以上100名以下(含100名)的,设1名正职,3名副职;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可增配副职1名。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分别配备党、政领导职数,确需分设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5.规范人事管理:事业单位要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被批准撤销、改制的事业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合理调整、妥善安置,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确保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平稳进行;要严格用编审核,严把进人关口,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坚持进人核编制度和人员进出上、下编制度,不得违反编制使用审核程序进人,不得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编办申报编制使用年度计划,在年度计划内补充工作人员,申领《控编通知单》。补充工作人员后,须及时到市编办办理人员上编手续。人员调出、辞职、辞退、离退休、死亡等减员时,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编手续。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65月)。制定出台《宝鸡市市属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市委、市政府召开市属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工作会议,宣传政策规定,安排部署工作。市级各部门(单位)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文件规定,安排部署本系统相关工作。

(二)调研沟通(20166月—8月)。市级各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和整合精简工作要求,抓紧对所属事业单位现有职能及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调研分析,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的初步意见,并与市编办充分沟通。

(三)报送方案(20169月—10月)。市级各部门在调研沟通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方案,并报市编办审核。

(四)审核方案(201611月—20171月)。市编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部门报送的方案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整合精简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主要职责、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范管理内容,上报市编委审定。

(五)批准印发(20172月—4月)。市编委对市编办审核的市级各部门整合精简方案研究审定后,以市编办文件印发。

(六)组织实施(20175月—10月)。市级各部门根据市编委批准的整合精简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完成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编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工作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膨胀的有效手段,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事业单位人员理解和支持机构编制整合精简工作,妥善安置撤并整合和转企改制单位的人员,确保事业单位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相互配合、协力推进。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化机构编制资源结构,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制定保障精简撤并单位人员职级待遇、身份关系、工资接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解决整合精简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严肃纪律,确保稳定。市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要求,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方案。方案实施期间,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调动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编办将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属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五、其他事项

全市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编办牵头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整合精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的整合精简工作;县区编办牵头负责本级事业单位整合精简工作,各县区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务必要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台,2017年年底前完成本级事业单位整合精简工作